2005年10月2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账上飞来4万横财 储户取走不受刑罚
  王先生问:
    今年初,郭某到某银行的储蓄所取钱,储蓄员误将其所持的账户余额多输入4万元,郭某发现后于当日在该银行的乙储蓄所取走其中的3.8万元。该银行在当晚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报案,次日,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请问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?
    本报作答:郭某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,郭某的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,其行为是不当得利,应由民事法律调整,郭某应将所得的3.8万元返还给银行。